昆明毒品律师申维英
法律咨询热线
1375915592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资讯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经济犯罪资讯
强制执行
经济犯罪案例
管辖知识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取保候审
罪名分析
刑事法规
刑事鉴定
死刑知识
经济犯罪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
2018年3月21日
昆明毒品律师
http://www.kmwyls.cn/
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曾办理一案:被告人黄某将他人一只手砍掉,作案手段相当残忍;但经法医鉴定,属七级伤残,尚未达到严重残疾程度(一级至五级伤残属于严重伤残)。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另外,若行为人以一般残忍手段(尚未达到立法者认定的特别残忍手段程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造成类似罪刑不相适应的根本原因是:立法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以上两种例外情况。笔者认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的,或者以一般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都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推荐律师:
昆明毒品律师
律师:
申维英
[昆明]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mwyls.cn/art/view.asp?id=909528900362
[复制链接]
申维英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1.被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认定
2.同种数罪如何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罚金是累加吗
3.对受贿罪牵连犯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放火罪数罪并罚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怎么认定 共同犯罪会加重处罚吗
5.绑架勒索罪量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