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维英律师,昆明毒品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那么对于此类犯罪要如何解进行认定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怎么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会追究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谁犯了罪不管大小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共同犯罪其实就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多人谋划的犯罪,并且是有共同意愿并故意犯罪,那么共同犯罪会加重处罚吗共同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怎么判刑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标,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1、从犯的一般刑事原则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2、从犯的特殊刑事原则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
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